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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商營業稅課稅新制上路,跨境電子勞務的課徵法制看似已完備,但學界有不同看法。陳衍任說,新修正的課稅制度僅「鋸箭式」地處理營業稅問題,並未同步處理跨境電商交易在「所得定性」上積習已久的所得稅問題。期盼在下一波修法過程中,能一併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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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陳衍任表示,依現行營業稅法規定,「外國業者」運用「境外電商營業人」所架設的網站或平台,銷售勞務給境內自然人時,法律上的「納稅義務人」應仍是外國業者,境外電商營業人充其量只是「代繳義務人」,代繳義務人在繳納稅捐後,可向納稅義務人求償。然而,現行跨境電子勞務規範,仍對境外電商營業人賦予報繳營業稅的義務。

想找龍潭英語補習班推薦陳衍任說,這麼做固然是基於稽徵便利性的考量,但這應該只是「代繳義務」而非「納稅義務」,財政部在此規範中,並未明確定義兩者間的分際,無法滿足稅捐中立原則的要求,也使國內外業者在類似狀況下,從事類似交易活動,仍受到完全不同的課稅待遇,顯見仍有改進空間。回顧台灣租稅史,營業稅採消費地主權原則,對貨物採「進口課稅、出口退稅」,國內商品就雲林外籍英語家教課程推薦是採加值型營業稅,進銷項相減課稅。然而針對勞務,雖然亦有進出口概念,但稅法卻沒有明確規範。因此,財政部設計課稅規定時,勞務的進出口如何定義,值得仔細思量。不過,勞務進出口定義有其實證上的難處,確實不像貨物進出口,較能有明確規範。台大法律學院副教授兼財稅法學研究中心主任柯格鐘表示,跨境電商登記新制雖已上路,但後續仍會衍生稽徵實務問題。他舉國際訂房網站為例,境內飯店業者透過國外訂房網站銷售勞務,依財政部規畫,飯店業者是按扣除服務費的住宿費淨額開立發票,但消費內中壢一對一英文補習班推薦容其實包含消費者支付而由訂房網站轉付的住宿費,與飯店業者支付的服務費,此時發票的開立就會引發爭議,且發票應是以境外電商業者為抬頭,這是財政部必須正視的問題。(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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